医院党委会议议事决策规则
一、基本要求
1.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省委、市委保持高度一致。
2.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十八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统揽全局,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作为医院党委工作的行动指南,统领各项工作。
3.坚持党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把上级的决策部署与医院的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4.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5.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委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处理。
6.把坚持党的领导同发扬人民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尊重客观规律有机统一起来,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二、议事范围
党委是医院党组织的领导核心,按照市委对各级党委主要做到“五个好”,即把好方向、出好思路、用好干部、理好关系、抓好大事的要求,党委会议议事的主要范围是:
1.传达学习党中央、省委、市委的决定、指示和有关会议精神,研究贯彻意见,检查执行情况。
2.审定党委年度工作要点;讨论医院行政提交研究的有关重大问题。
3.研究制定医院党的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思路和实施意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决策和部署,医院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违纪违法案件立案及处理问题等。
4.研究确定医院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部署,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医院稳定的重大事项等。
5.审定党委向市委所作的重要请示、报告,党委下发的重要文件和党委领导同志代表党委所作的重要工作报告。
6.听取医院纪检、组织、宣传、统战、普法等工作汇报;听取工会、共青团、妇委等工作汇报。
7.定期召开党委民主生活会和党委中心组学习。党委民主生活会每年一次,中心组学习一年不少于6次。
8.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落实党管人才的要求,严格执行党的干部任用条例,以“好干部”标准,把好选人用人关,按照市委组织部有关市直机关干部任用工作规定的程序,集体研究决定干部任用。
9.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有关党员发展的组织工作程序要求,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并严把党员发展入口关,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加强教育监督,做好疏通党员出口工作。
10.研究必须由党委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三、会议制度
1.党委会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如特殊情况可推迟召开、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2.党委会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3.各党支部书记可列席党委会;党办主任相对固定列席党委会;根据议题需要,经党委会主持人批准,可通知有关部门和科室的负责同志列席某些会议。
4.召开党委会时,党委成员因公、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出席,需向书记请假。
5.党委会议事时,某议题涉及党委成员或其直系亲属需要回避的,该成员应主动回避。主持人也可以要求该成员回避。
6.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有关部门应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重大议题的调查研究,党委书记或党委副书记要亲自参加或由党委会集体进行。
7.重大问题决策,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需要由医院行政提出方案的,必须由行政班子或院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后提交。建立健全领导 、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方案提出后,一般就征求各支部党组织的意见,听取职能部门的意见,有的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作出评估。
四、议题提出与确定
1.党委委员可提出议题;党办、工会、团委、妇委、老干部科提出的议题及提请党委会讨论的书面文稿,须经分管领导同意;院纪委提请党委会讨论的文件,须经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同意。
2.党办收集汇总各方面提出的议题,由党办主任在每季度未提出下一季讨论议题的安排方案,报党委书记审定。
3.每次党委会前,由党办先征求党委各成员意见后,并提出具体安排意见,经党委书记同意,正式列入会议。
4.凡未经充分准备并提出必要汇报材料的、涉及几个方面而未事先进行沟通协调的、传达上级精神没有结合本院实际提出具体落实意见的、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均不列入党委会议题。
五、会议讨论文件准备及报送
1.党委办公室根据每次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方案,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准备讨论文件。
2.提请党委会讨论的文件,必须体现好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文风。文件应主题明确、内容准确、方案精练简短,一般不超过1000字(附件除外)。
3.经分管领导审阅同意的讨论文件,应提前送党委办公室。凡属重大问题讨论文件,一般应在党委会召开7天前送达。党委办公室收到讨论文件后应会前送达党委成员和列席会议有关人员。
六、会议议事和决定
1.党委会议议事 ,由提出议题的书记、副书记或党委成员就议题作简明扼要的说明,列席会议的部门负责人作必要的汇报。
2.讨论中提倡充分发表意见,发言要中心突出,观点明确。
3.主持会议的主持人要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决定与决议草案。
4.党委会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研究干部任用事项应逐个表决。提拔任用报市委组织部备案的机关职能部门干部实行票决制。
5.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强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非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会议再讨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议情况向市委报告,请示裁决。
6.对因病、因事未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会后由党委办公室向他们报告本次党委会的内容。
七、会议决定事项通知制发、执行和反馈
1.党委会议后,由党委办公室起草党委会议决定,拟制有关通知、批复或转发文件。、
2.经党委会议通过的以党委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党委会议文件分送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党委成员,必要时抄送有关科室和单位。
3.党委会作出的重大决策,由党委成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党委成员既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又要树立全局观念,关心全局工作,主动关心、配合、支持其他委员工作,形成抓大事、促落实的合力。
4.党委会作出决议和决定后,委员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反映,但必须坚决执行。在执行中如发现新的情况需要重新复议的,经书记同意后,可以在党委会上复议。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个人不得擅自更改集体作出的决议和决定。
5.受党委会委托,党委办公室可根据会议决定,向承办科室发送抄告通知或督查通知,承办科室按照规定期限向党委办公室报送初步办理情况。重大决定事项,承办科室应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作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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